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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這些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

未成年人的這些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發(fā)布時間: 2024-12-13 瀏覽:2264 次

  現(xiàn)實生活中,特別是在遺產繼承、遭遇家庭變故等情形時,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有時會受到“大人”們的覬覦。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對保障未成年人財產權給予了特別關注。

享有“教育基金”類款項所有權

  從孩子滿周歲開始,夏女士和丈夫王某每月以孩子的名義存入銀行1000元作為“教育基金”。去年底兩人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王某認為孩子名下的11萬元“教育基金”是夫妻共同財產,應進行均等分割。夏女士則認為該存款應歸孩子所有,為此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那么,父母離婚時,未成年人名下的“教育基金”“壓歲錢”等款項屬于誰?由誰管理支配呢?

釋法:

  孩子的“教育基金”類款項歸誰所有,關鍵取決于父母以孩子的名義存錢是否構成了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辟浥c合同是諾成合同,即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自雙方協(xié)商一致即告成立,受贈人接受贈與即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本案中,王某夫妻婚后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每月拿出定額現(xiàn)金存入銀行,從存款的戶名是孩子及款項用于孩子的教育來看,他們的行為完全符合贈與的構成要件。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的規(guī)定,本案中孩子年滿8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最后由母親撫養(yǎng),該“教育基金”應當由夏女士代為管理。

享有接受贈與權

  為鼓勵孫子提高學習名次,張先生兩年前以孫子小桐(化名)的名義在銀行存款6000元人民幣。去年底,張先生因病去世,遺有合計3萬元的兩張存單。在分割遺產時,老人的三個兒子對此產生了矛盾。長子(小桐之父)認為其中的6000元存單應屬于小桐所有,剩余的2.4萬元作為遺產由三兄弟共同繼承。兩個弟弟則認為,小桐系未成年人,無權接受贈與,最后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寫有小桐名字的存單歸其所有,其余存款作為遺產依法分割。

釋法: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與否,與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密切相關?!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張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孫子的名義所存款項應視為贈與,完全是自主處分財產的行為,在孩子或者其監(jiān)護人表示接受之時,該項存款已經屬于孩子所有。

享有獲得撫養(yǎng)費的權利

  6年前,涵涵(化名)的父母離婚時達成協(xié)議,孩子由母親撫養(yǎng),其父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1500元。近年來,由于物價上漲等原因,最初約定的撫養(yǎng)費已無法保障涵涵正常生活和學習,為此母子二人訴至法院,要求孩子的父親增加給付撫養(yǎng)費。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每月給付原告撫養(yǎng)費2000元。

釋法:

  父母支付的撫養(yǎng)費,是未成年人財產的主要來源?!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睋?jù)此,未成年的涵涵有權要求父親增加支付撫養(yǎng)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撫養(yǎng)費的數(shù)額,可以根據(jù)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yǎng)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yǎng)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yǎng)費的數(shù)額可以依據(jù)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北景钢校ü倬C合各方面實際情況,對被告應負擔的撫養(yǎng)費進行了變更增加。

享有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去年春節(jié)前,李女士的丈夫程某在高空作業(yè)時發(fā)生意外身亡。因擔心兒媳帶著年幼的孫子陽陽(化名)再婚,程某的父母堅持“保管”80余萬元的死亡賠償金。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李女士作為陽陽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法庭調解,陽陽獲得賠償金40萬元。

釋法:

  死亡賠償金是加害人對死者近親屬的一種補償,雖然性質上不屬于遺產,但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參照遺產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钡谝磺Я闼氖鍡l第二款規(guī)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父母去世后,無論子女成年與否都有權參加繼承,其所繼承財產的所有權也轉移給該子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于繼承權和受遺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陽陽有權參照遺產繼承規(guī)定分配父親的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