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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車主訴請審查國稅總局“最低計稅價”文件

北京車主訴請審查國稅總局“最低計稅價”文件

來源:法制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18-03-27 瀏覽:12612 次

如果你用20萬元買了一輛新車,繳稅時被要求按22萬元計算應稅額,你是不是覺得委屈?答案不言自明。

不管你如何爭辯,征管人員都會淡然地對你說:“這是國稅總局的規(guī)定。”然后客氣地遞給你一份兒國家稅務總局的紅頭文件——《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你還能說什么?多數(shù)人認了。少數(shù)人愛較個理兒:“我告你去!”到哪兒告呢?當然是法院。告什么呢?退錢!退回多收的稅。能贏嗎?從公開報道看,還沒有納稅人勝訴的案例。原因是什么?有國稅總局的文件做依據(jù)。想贏,除非你把總局的文件撤了!

北京的一位車主,就真的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審查國稅總局的紅頭文件《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合法性。

這起案件,3月23日,在北京市東城區(qū)法院一審開庭了。

計稅標準引爭議

2017年6月24日,袁女士購買了一輛別克牌SUV昂科威,價格為205605元,隨后向東城區(qū)國稅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以下簡稱征管分局)繳納車輛購置稅。

但在具體該繳納多少的問題上,二者發(fā)生了嚴重分歧。袁女士計算出的數(shù)字是17573.1元,征管分局給出的數(shù)字則是22100元,相差4526.9元。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袁女士計算出來她應繳納的稅款為:175730.77元(205605元的含稅價格扣除增值稅后所得)x10%=17573.1元。

但是,征管分局認為,袁女士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且無正當理由,應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最低計稅價格是多少?是計算機征稅系統(tǒng)自然生成的。根據(jù)金稅三期系統(tǒng)記載,袁女士所購買的該款轎車的最低計稅價格為221000元。221000x10%=22100(元)。

袁女士不服,向東城區(qū)國稅局提起行政復議。東城區(qū)國稅局維持了征管分局的決定。

根據(jù)新的行政訴訟法,袁女士將征管分局和東城區(qū)國稅局一并列為被告,訴至東城區(qū)人民法院。除了要求撤銷被告的“稅收繳款書”,還請求法院審查上述國稅總局紅頭文件是否合法。

“正當理由”有分歧

無論是國務院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簡稱《條例》),還是國稅總局出臺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簡稱《辦法》),都有按最低價計稅的規(guī)定。

《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guī)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什么是“正當理由”?《辦法》第九條第(六)項明確為:“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

據(jù)此,征管分局認為,袁女士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不屬于上述幾種情形,屬于“無正當理由”。

袁女士的代理人張先生在庭審中指出,購車發(fā)票即是“正當理由”,因為發(fā)票是稅務機關出具的,理當認可。他還說:“《辦法》對于‘正當理由’的解釋,沒有得到《條例》的授權,違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正當理由的原義,增加了消費者義務,減少了消費者權利,不能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參照。建議法院就此條文內(nèi)容如何理解,征求立法機關即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

紅頭文件合法否

“正當理由”爭辯之外,國稅總局對“最低價”的確定,是否科學?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要求?張先生提出了一系列的質(zhì)疑。

在庭審中,征管分局特別提及,221000元這個價格絕不會有錯:“在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時,征收機關在掃描納稅人的車輛合格證以及《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的二維條碼后,系統(tǒng)會根據(jù)獲取的配置序列號自動查找到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該車型最低計稅價格,并計算應繳稅款?!?

對于稅收征稽人員來講,系統(tǒng)生成的價格確實不會錯。但有一個現(xiàn)象,讓原告非常困惑:“原告購買的別克牌SUV昂科威2017款的車型多達十種,廠家指導價也從20.99萬元到34.99萬元不等,實際零售價最低十幾萬。如何確定‘同類型’‘最低計稅價格’?”他堅信,掃碼得出的價格并非與車型唯一對應,將最低價定為221000元不準確。

張先生進一步質(zhì)疑,國稅總局錄入系統(tǒng)內(nèi)的“最低價”采集程序不合法。

國稅總局就如何計算“最低價”,2006年出臺過一個文件:《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這個文件要求參照“出廠價格”“零售價格”核定最低計稅價。

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要參照“平均交易價格”核定最低計稅價。

張先生認為,國稅總局的文件明顯違反《條例》的規(guī)定,應屬于違反上位法。

在以往的同類案件中,原告多以退回多征的稅款為主要訴訟請求,而本案中,原告則要求對多征稅款的紅頭文件提請審查。

這大概是因為2015版行政訴訟法首次賦予了原告對紅頭文件提請審查的權利。

最低計稅價將取消

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與納稅人實際購車價格出現(xiàn)差異,不僅增加了納稅人負擔,而且引發(fā)了大量征納矛盾。這一現(xiàn)象已被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注意到。

根據(jù)公開報道,此前,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也曾受理過兩起類似案件。一起發(fā)生在2015年。原告購買奧迪2995CC轎車的發(fā)票價格為668360元,被要求按70萬元計稅。

另一起發(fā)生在2014年。原告所購車輛不含稅價格為人民幣335042.74元,被認定計稅價格為376000元。

上海也有一起類似的案件。胡某購得小客車一輛,不含稅價格為210683.76元。但被認定計稅價格為235000元。

這三起案件,原告均敗訴。

2017年8月,財政部、國稅總局聯(lián)合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與《條例》相比,征求意見稿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的規(guī)定。

財政部、國稅總局在“起草說明”中解釋:“目前車輛銷售市場集中度高、價格公開透明、發(fā)票管理嚴格,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的可能性較小,車輛購置稅征管風險可控。為避免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與納稅人實際購車價格出現(xiàn)差異而增加納稅人負擔,減少征納矛盾,不再設定最低計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