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市一名11歲的女童在為電暖寶充電時,電暖寶突然發(fā)生了爆炸,滾燙的內液噴出一米多遠致其多處灼傷。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涉案產品存在缺陷,判決銷售者錢某及電器經營部賠償少女經濟損失合計3.4萬元。
2016年12月, 11歲的小慧(化名)隨父母去親戚李某家玩耍。由于天氣寒冷,李某即拿出一只電暖寶,插上電準備讓小慧取暖。然而,就在小慧準備去拔電暖寶插頭時,電暖寶突然發(fā)生爆炸。
事故導致小慧的胸部、右手手臂、右腿膝蓋被噴出的高溫液體灼傷。劇烈的疼痛讓小慧哇的一聲哭喊起來。小慧的親戚迅速將小慧送往當地醫(yī)院治療,后又轉至南通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
事后,醫(yī)院診斷為熱水袋爆炸灼傷占總體表面積的7%,深二度。經深度創(chuàng)面切削痂植皮術后出院,小慧為此花費醫(yī)療費4萬余元。
電暖寶系李某在附近錢某開設的一家小店購買,而錢某系從南通一家電器經營部批發(fā)。
事故發(fā)生后,經工商部門調解,電器經營部墊付了1萬元醫(yī)藥費。經鑒定,小慧的右下肢及胸部、右手見片狀創(chuàng)面,創(chuàng)面基底紅白相間,觸痛遲鈍,總面積約7%。住院期間行深度創(chuàng)面植皮治療,活體檢查見局部有疤痕形成,熱水袋爆炸灼傷診斷成立,其后續(xù)美容整形約需3.5萬元。
2017年3月,小慧一紙訴狀將錢某及電器經營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yī)療費、整形費等費用。為查明電暖寶是否有質量問題,法院委托相關部門作質量鑒定。但由于樣品已發(fā)生爆炸,熱媒流失,原有面貌發(fā)生改變,不具備產品質量鑒定條件。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小慧在親戚家中因充電中的電暖寶爆炸被灼傷的事實成立。電暖寶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爆炸,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應認定為產品存在缺陷。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是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此,本案原告選擇向案涉電暖寶的銷售者錢某及某電器經營部主張賠償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電暖寶包裝盒上有“充電過程中嚴禁兒童在旁邊逗留玩耍,以防意外”的警示,原告小慧的監(jiān)護人漠視危險的存在,未盡監(jiān)管責任,對損害后果的造成亦有一定的責任,酌情減輕被告15%的賠償責任。原告的整容費用未實際發(fā)生,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再行主張。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原告及被告電器經營部均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金永南 古 林)
■法官說法■
正常使用遭受損害 可推定產品有缺陷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介紹說,產品責任糾紛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及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糾紛,構成要件有三:一是產品存在缺陷,二是缺陷產品造成了消費者或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造成了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三是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事實是由產品的缺陷所導致。在產品責任糾紛中采取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受害人如證明進行通常所預想的使用和因該使用發(fā)生了損害,以及該損害通常不能因該使用而發(fā)生,則在法律上推定缺陷的存在。產品銷售者和生產者要推翻這種推定,必須提出產品并不存在缺陷的反證,才能免責。本案中,原告在使用過程中,電熱水袋發(fā)生爆炸,原告是正常使用,故可以推定產品存在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就產品不存在缺陷進行舉證,不能舉證則應當承擔產品責任。
承辦法官還提醒,寒冬來臨,消費者在選購電暖寶時,應當選擇質量有保證的品牌,避免購買三無產品,同時保管好發(fā)票等憑據。在使用產品遭受損害時,要注意保留好相關物證,以便日后發(fā)生事故傷害時,更有助于為自己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