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益組織與警方緊密合作,4小時成功救援被困嶗山的“驢友”,這無疑是一個感人的故事,但是在感動之后,這名“驢友”可能還要面對法律。
這絕非夸大之辭,目前已有實例出現。10月5日,3名違規(guī)穿越臥龍自然保護區(qū)的游客被困,當地出動兩支救援隊伍將人救出。據媒體報道,3名違規(guī)進入臥龍保護區(qū)的“驢友”每人被罰款5000元,同時承擔此次救援行動所產生的費用42506.10元。
國慶中秋雙節(jié)喜相逢,可在這喜慶的氣氛中各地“驢友”的求救之聲卻此起彼伏。10月3日,一名游客在游覽麗江玉水寨時,獨自從景區(qū)外圍登山,隨后被困玉龍雪山,40余名民警連夜搜尋11小時成功救出被困者。10月6日,5名“驢友”在穿越秦嶺時迷路,30名救援人員耗時15小時成功救出5人。10月6日,一名驢友進入井岡山待開發(fā)景區(qū)后失足墜谷,民警、村民以及醫(yī)護人員歷經5小時將其抬下山。10月7日,3名“驢友”打賭爬山比賽,遠離正常路線,隨后被困張家口天皇山懸崖。
眾多“驢友”不顧勸阻一意孤行,冒險闖旅游禁區(qū)的行為,是違法違規(guī)行為。政府部門本著生命至上的原則,要耗費人力、物力、財力去救援。很多網友認為納稅人的錢不能為違法違規(guī)行為埋單,救援的費用應該由“驢友”自己承擔。
必須承認,網友的說法其實是有法律依據的。首先,從法律上講,公民陷入危險境地后,有獲得救助的權利,政府部門應履行救助義務,這種權利與公民是否違法違規(guī)無關。正因為如此,不管是在什么情況下,只要是驢友求救,都會得到當地政府、社會組織以及公民的積極響應,救人永遠是第一位的。
但同時,我國旅游法第八十二條也規(guī)定,“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旅游法是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根據這部法律,各地也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guī)。而旅游法第八十二條的基本精神也在各地的法規(guī)中得以體現。比如《安徽省旅游條例》就規(guī)定,“對于擅闖‘禁區(qū)’開展風險性較高的旅游活動,發(fā)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要承擔救援費用”。
所以,無論是根據國家法律,還是依據地方性法規(guī),“驢友”違法違規(guī)擅闖旅游禁區(qū),由此產生的后果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并不是像一些人認為的那么輕松,只要說一句“謝謝”就行了。
針對“驢友”被困事件,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媒體的事后報道,在凸現緊急救援驚心動魄和全情投入的感人場面的同時,也別忘了最后加上一句,“驢友”將為他的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句話雖然有些冷酷,但從警示作用上來講是非常有必要的。任何時候權利和義務都是相當的,只有人們都知道自己不但有權利獲得救助,同時也必須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的時候,才會更珍惜權利,并從中體會到法律的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