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伙同他人將外運的垃圾滲濾液傾倒入市政污水井內,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及相關單位和人員被提起公訴。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馬某因犯受賄罪、污染環(huán)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190萬元。與馬某同案被訴的天津某商貿公司因犯單位行賄罪、污染環(huán)境罪,并處罰金6100萬元,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呂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萬元。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1971年出生的馬某碩士學歷,曾任北京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以及北京市某工程管理處有限公司原七處經理,是國有企業(yè)工作人員。2012年至2015年,馬某負責垃圾場產生的垃圾滲濾液外運及處理工作,其利用職務便利,幫助本案另一被告,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承攬和執(zhí)行北京市海淀區(qū)某垃圾填埋場污水外運項目和土工膜采購項目,為此非法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呂某給予的錢款1861萬余元。
此外,在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近3年時間里,馬某伙同天津某商貿公司及呂某、李某等人,將62萬余噸本應運至污水處理廠的垃圾滲濾液,偷排到了市政污水井內。被告單位因此非法獲利5000余萬元,呂某為此還給了馬某1000余萬元的行賄款。但是,偷排的垃圾滲濾液進入市政污水管網后進入再生水廠,使再生水廠承擔了額外的污水處理成本93萬余元,給再生水廠造成了超過30萬元的損失。
不僅如此,在此期間,馬某還曾多次指使張某幫助天津某商貿公司,解決外運污水車輛被查扣的事項。
經審理法院認為,馬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有關工程介紹給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呂某,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并收受該公司給予的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且馬某受賄數額中的絕大部分都與他為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謀取垃圾滲濾液業(yè)務即污染環(huán)境的犯罪事實有關,受賄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酌予從重處罰。
被告單位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及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呂某,為給單位獲取非法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馬某還伙同被告單位、被告人呂某和李某、張某,明知垃圾滲濾液具有污染環(huán)境的危害性,仍違反國家規(guī)定傾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huán)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
據此,法院對馬某及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呂某作出上述判決,同時還以污染環(huán)境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兩年,并處30萬元罰金;判處張某1年8個月有期徒刑,并處10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