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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朋友駕駛發(fā)生事故應當由誰賠償

代朋友駕駛發(fā)生事故應當由誰賠償

來源:檢察日報 發(fā)布時間: 2017-07-17 瀏覽:13547 次

張某和李某系同事,又是鄰居。2016年10月3日晚,二人共同去參加同事小王的婚禮。張某駕駛自己的轎車前往,李某搭乘?;檠缟蠌埬诚牒染?,便要求回去時由李某開車,李某同意。席間,張某喝了白酒。婚宴結(jié)束后,李某駕駛張某的轎車返回。路上經(jīng)過一岔路口,由于李某對車況不了解,采取措施不當,減速不及時,撞上人行橫道上的行人周某,致周某重傷。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周某共花費醫(yī)藥費25萬元,并構(gòu)成傷殘。

后因賠償問題,周某將車輛所有人張某、代駕人李某、承保該車輛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醫(yī)藥費、傷殘補助金等各項費用38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和李某系幫工關系,李某存在重大過失,保險公司賠償周某31萬元,張某、李某連帶賠償周某7萬元。

本案中,李某與張某之間的代駕是一種無償?shù)膸凸りP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3條規(guī)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親朋、熟人之間無償代駕的,一般情況下由車輛所有人承擔責任,除非代駕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由代駕人和車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張某席間明確提出由李某代駕,李某的代駕行為系受張某邀請,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李某有重大過失,因此不足部分應當由李某和張某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關于代駕還存在多種情況,應當根據(jù)不同的法律關系區(qū)別對待。如果本案李某是張某臨時在酒店門口聘用的代駕人,則應當按照雇傭關系處理,因為,根據(jù)《解釋》第9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外,超出部分一般由車輛所有人負責。如果代駕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則代駕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是酒店提供的酒后免費代駕服務,因代駕行為屬于消費行為的一部分,則應當按照消費合同處理,即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對保險公司賠償后的不足部分,酒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單位: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