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頁
【以案釋法】為購買摩托車賤賣房子,18歲的他還能反悔嗎

【以案釋法】為購買摩托車賤賣房子,18歲的他還能反悔嗎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3-08-16 瀏覽:450 次


1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5日

為了購買心儀的摩托車

剛滿18周歲的高中生小華

經朋友介紹找到了

自稱“做二手房”的小伍

背著父母將其名下一處78平的房子

以52萬元的價格賣給小伍

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

2022年6月1日

小伍又以57萬元的價格

將該房屋轉賣給小洋

并安排小華直接與小洋

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

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


后小華認為購房合同顯失公平將小伍、小洋訴至鄭州市金水區(qū)法院要求撤銷與小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書》一并撤銷與小洋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

2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

單從表面上看

本案合同的簽訂

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合同雙方也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但考慮到小華系一名高中生有限的社會經驗致使其對二手房市場及價格缺乏判斷能力相比而言小伍具有一定房產交易從業(yè)經驗其在與小華簽訂合同時具有明顯優(yōu)勢參考當時相關二手房網站以及司法拍賣對案涉房屋同一小區(qū)的價格公示可以認定本案房屋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

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顯失公平


小華主張撤銷合同于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小華在缺乏經驗、缺乏判斷的情況下短期內又與小洋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房屋交易價格亦明顯低于市場價該合同的訂立亦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小華要求撤銷合同合法有據也應予以支持依據《民法典》等相關規(guī)定判決撤銷小華與小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書》撤銷小華與小洋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二審維持原判

3

法條鏈接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

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

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

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

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

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為

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案中

雖然從表面上看

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簽訂的合同也符合法律規(guī)定

但是從實質上看

雙方在專業(yè)知識、信息資源

社會經驗等方面

存在著明顯差異

導致交易結果嚴重偏離公平原則

予以撤銷于法有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

應當秉持公平、誠信原則

切莫利用對方的信息不對稱

或經驗不足來獲取不正當利益

同時,作為成年人行使民事權利

做出決定或者行為時

一定要慎重

對大額交易或重大決定

要征求家長或親屬意見

以避免失誤減少糾紛

(來源:豫法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