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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

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

來源: 發(fā)布時間: 2023-07-10 瀏覽:655 次

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司法辦案應該追求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相統一。

法治形式正義,指法律是國家治理社會的一種工具手段,重點關注法律的形式和程序,討論法的實然問題和形式合法性、合理性問題。它強調規(guī)則之治,通過授權規(guī)則、命令規(guī)則和禁止規(guī)則調控人們的行為模式。法治的實質正義,是指法治除了關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要求外,還重點思考法律的實體價值要求,研究法律的應然問題,主張法律不是自我封閉自給自足的系統領域,而是包含公正、人權、自由、平等等價值的良善之法,始終與倫理道德、經濟、社會、文化、宗教和正義感等相關聯,主張惡法非法。它強調,法律的價值目標必須平等保護和促進一切正當權益的實現,力求各種社會價值的互補平衡,追求實質正義并給人以親切感、自由感和安全感。

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是辯證統一關系。形式法治強調法律的形式性和程序性,從制度上來保障法律的實施運行,是實現法律實體價值目標的前提基礎,但它又具有抽象性、僵化性、滯后性等局限性,絕對維護形式法治而忽略實質法治會導致個案的不公。沒有形式程序公正的法律規(guī)范,就不可能有實質公平正義的實現。社會生活復雜多樣,實質法治能從根本上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但過度追求實質正義而忽視形式正義也不利于實現實質正義。

法治是最有效的社會治理方式。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將法治貫穿于社會運行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個案上的機械執(zhí)法、過度執(zhí)法、選擇性執(zhí)法,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影響司法公信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堅持良法和善治相結合,應在充分展現形式正義的基礎上追求個案實現實質正義。

    作者: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檢察院 張鵬飛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